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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种类有哪些

商务/旅行签证:

B-1/B-2商务旅游签证主要面向短期商务旅行(B-1)或旅游观光/寻求医疗服务(B-2)的申请人。一般而言,B-1签证颁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参加科技/教育/专业/商务领域的会议、处置房产或洽谈合同的申请人。B-2签证颁发给赴美休闲/娱乐的申请人,包括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医疗以及其他联谊、社交或服务性质的活动。B-1和B-2签证通常会合二为一,作为一类签证颁发: B-1/B-2。

申请条件

如需申请B-1/B-2签证,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符合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中规定的签证申请条件。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下述条件:

赴美目的是短期访问,比如参加商务/休闲/医疗活动

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并具有牢固的社会、经济联系,能够确保在赴美行程结束后如期返回

在某些情况下,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以及在外大陆架区域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符合申请B-1签证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某些外国公民可能无法申请美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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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签证:

如果申请人希望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国短期工作,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应根据工作类型申请相应签证。大部分短期工作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代理公司提交申请批件(petition),并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USCIS)批准,然后才能申请工作签证。

所有H类、L类、O类、P类和Q类签证的申请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申请批件、I-129表获批之后,申请人才能向使/领事馆申请工作签证。申请书获批之后,申请人的雇主或代理公司将获发I-797表(批准通知),作为申请凭证。签证官在面谈时将通过美国国务院的申请信息管理系统(PIMS)核实申请人的批件。

申请人在来使/领事馆面谈应出示I-129批件编号以用来核实其信息。请注意,申请批件不能作为获得签证的保证,申请人仍有可能因为不符合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而被拒签。

签证说明和申请条件

H-1B(专业人士)

如果申请人希望去美国从事预先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则应申请H-1B签证。此类签证要求申请人在准备就职的专业领域拥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USCIS将审查申请人的就职背景和个人条件,以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技能要求。申请人的雇主应向美国劳工部提交劳工情况申请表,包括雇佣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

H-1B1(基于条约的临时工作签证)

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功签署后,合格的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暂时在美国工作。智利和新加坡公民有资格作为主申请人,如果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是其他国家的国民,也不受影响。H-1B1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在他们所选择的美国工作区被聘用,尽管雇主不必提交I-129表和非移民工作者请愿书,申请人也不需要在提交签证申请前获得批准通知书(I-797表),但是请愿人需要在申请签证之前向劳工部提交外国劳工认证申请。

H-2A(季节性农业工作者)

在缺乏美国本地工人时,美国雇主可通过H-2A签证招募外国公民赴美从事短期农业工作。如需在美国短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农业工作,则可申请H-2A非移民签证。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美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雇主)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提交I-129表,申请批件。

H-2B(技术性和非技术性工作者)

如需赴美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但美国缺乏相应本地工作者时,应申请H-2B签证。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的核证,以确认没有合适的美籍公民能够胜任申请人就职的岗位。

H-3(受训人员)

如需赴美接受为期一到两年的培训(除研究生教育或培训以外的任何领域),应申请H-3签证。这种培训可以受薪并且允许申请人参加实践工作,但不得从事生产性工作,而且前提是申请人在本国无法获得同类培训。

H-4(家属)

如果您是持有H类签证的主申请人,则您的配偶或未婚子女(21岁以下)将获发H-4签证以便陪同赴美,但是,家属不得在美国工作。

L-1(公司内部调职者)

如果您是跨国公司的雇员,被临时派往美国的上级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单位工作,则需申请L-1签证。此处所述跨国公司不限于美国/外国企业。要获得L-1签证,申请人必须属于管理层/高管层或拥有专业知识,并且被公司派往美国担任此类职位,但赴美前后的职位头衔不必完全相同。此外,在申请赴美工作的前三年中,申请人须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连续工作满一年。只有在申请人准备就职的美国公司或附属机构获得USCIS的申请批件(无论以集体调职形式(blanket)还是个人调职形式)后,才能申请L-1签证。

L-2(家属)

如果您是持有有效的L类签证的主申请人,则您的配偶或未婚子女(21岁以下)将获发L-2签证。根据最近出台的法律规定,您的配偶也有机会申请就职许可。您的配偶必须持自己的L-2签证进入美国,然后提交一份完整作答的I-765表(可向USCIS获取)并缴纳相关申请费用。但相关法律依然禁止您的子女在美国求职。

O

O类签证主要面向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界或电影电视制作行业的杰出人士及其必要的助理/陪同人员。

P(艺术家、演艺人员)

P类签证主要面向准备赴美表演的体育界/演艺界人士、艺术家及其必要的助理/陪同人员。

Q

如果您计划赴美参加以提供实践培训、就职机会以及分享本国历史、文化、传统为宗旨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则应申请Q类签证。要申请此类签证,项目主办方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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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证

美国政府热诚欢迎外国公民赴美求学。申请人必须首先被美国的学校或项目录取,然后才能申请学生签证。一旦录取,美国教育机构就会为每位申请人提供申请学生签证所需的批准文件。

签证说明和申请条件

F-1签证

这是最常见的学生签证类型。如果您希望在获得美国政府承认的学校(包括获得认证的美国大学或学院、私立中学或获得批准的英语学习项目等等)就读,应申请F-1签证。

M-1签证

如果您希望在美国的非学术或职业教育机构进行学习或培训,应申请M-1签证。

交流访问学者签证

美国政府热诚欢迎外国公民赴美参加交流访问项目。申请人必须首先被美国的正规项目主办方录取,然后才能申请交流访问学者签证。一旦录取,美国教育机构或项目主办方就会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签证所需的批准文件。

交流访问学者项目所对应的J类签证旨在促进教育、艺术、科学领域人员知识和技能的交流。参加者包括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参加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训的人员;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或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赴美进行下列活动的国际访问学者:旅行、观测、咨询、研究、培训、分享或示范专业知识/技能、参加有组织的民间交流项目。

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签证

过境(C类签证)

外国公民须持有效过境签证才能经美国境内立即继续转往其他国家。B类旅游签证持有人或者符合豁免签证计划国家的公民也可能被允许通过美国过境。如果游客在美国短暂停留的目的不是过境,而是探亲访友或旅游观光,则必须申请并获得符合该目的的相应类型的签证。


船员和机组人员(D类签证)

在美国境内的船舶或航班上服务的外籍船员和机组人员需要申请针对船员/乘务组的签证。在美国或其领海区域过境的航班或船舶乘务人员一般要求持有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签证(C-1/D)。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只需D类签证。


如在美国外大陆架区域的船舶上工作,船员可申请其对应的B-1签证来代替船员签证。

乘务人员如处于飞机班次或船舶航线之间的轮休期(即个人/休假时间),如打算入境美国,则还应申请B-1/B-2签证。如同时申请C-1/D签证和B-1/B-2签证,只需支付一笔签证申请费。

申请条件

要申请过境签证,申请人必须:

出示经美国境内立即继续转往其他国家意图的文件。

出示正规客运票据或其他赴目的地交通安排的证明材料。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过境期间的开销。

出示离开美国后前往其他国家的入境许可。

要申请其他C类、D类或C-1/D类签证,申请人应向签证官证明:

入境目的仅限于过境或执行船员/乘务工作。

在美国期间不会领薪受雇,除非事先获得短期工作签证。

只计划停留一段特定时间。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宗教工作者签证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希望进入美国在宗教团体担任短期工作的人员需要申请R类签证。

条件

宗教工作者包括由著名宗教团体指派主持宗教礼拜仪式并担任其他(通常由宗教神职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宗教职业或工作的人员。要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您必须归属于某个宗教派别,并且该教派是受到美国法律承认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

您的宗教派别及其附属机构(如适用)必须属于免税范畴或有免税资格。

您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a) 在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前,已加入教派两年

(b) 计划担任所属教派的牧师,或在合法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或此类团体的免税附属机构)担任宗教工作

(c) 在申请前一年居留在美国境外,并且此前已在教派中供职满五年。

我们并不要求您在美国境外拥有无意放弃的住所。但是,您必须证明自己将在合法身份状态结束时离开美国,并且没有特殊情况或证据表明您会在美国滞留不归。

家庭雇员签证

陪同雇主赴美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可申请B-1签证。此类家庭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佣人、侍者、随从、保姆、互惠生、育儿师、园丁、付费陪护等等。

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外国外交人员或政府官员的家庭雇员可申请A-3或G-5签证,具体情况视其雇主的签证状态而定。

申请条件

要申请B-1签证,家庭雇员应向签证官证明:

赴美意图是担任家庭雇员的工作

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雇主满足一定条件

在美国境外有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牢固约束力

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和其他方面的紧密联系,能够确保在合同结束后如期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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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和媒体签证

媒体类非移民签证(I)主要面向总部在美国境外的媒体,以满足其代表短期赴美工作的需求。根据美国移民法,外国政府对美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的流程和费用作出相关规定,美国政府也将据此采取同等政策,这就是所谓的“互惠”原则。因此,向特定国家的媒体代表提供媒体签证的流程和费用将视签证申请人的本国政府是否为美国媒体代表提供同等便利或互惠措施而定。

申请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媒体签证必须满足一系列具体要求。媒体签证(I)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资格获发此类签证。

根据美国移民法,媒体签证主要面向赴美短期工作的“外国媒体代表”,这其中包括新闻、广播、电影或出版行业的核心从业人员,例如记者、编辑、摄制组成员以及其他类似职员。签证申请人必须在总部位于美国境外的媒体组织中担任职务,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简而言之,要申请媒体签证,申请人必须负责信息传播类工作,即职责与新闻采编和现场报道相关。申请人的工作是否符合媒体签证要求将由签证官来判断。举例来说,体育赛事报道通常属于媒体签证的应用范畴。

媒体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示例:

参与新闻事件或纪录片拍摄的外国新闻媒体主要雇员

参与制作或宣传电影的媒体成员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媒体签证:拍摄影片材料必须用于信息或新闻的传播。此外,拍摄资金的主要来源和渠道必须在美国境外。

根据雇佣合同提供服务的记者。这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持有专业记者协会签发的证件,根据雇佣合同的要求,通过信息或文化媒介围绕海外产品开展信息或新闻传播工作,以满足商业娱乐或广告用途之外的目的。请注意,此类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雇佣合同。

独立制作公司的雇员,并且持有专业记者协会签发的证件。

在美国广播电视网络、报社或其他媒体的海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工作的外国记者,并且专程为外国观众赴美报道美国新闻事件。

经过核证的旅游局(由外国政府承担全部/部分管理、运营或资助工作)代表,其职责主要是传播本国的旅游资讯,并且不满足A-2签证的申请条件。

技术行业信息: 美国相关组织的雇员,其职责是传播技术行业信息。

自由记者只有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才能申请I类签证:

持有专业记者协会签发的证件

正在履行与媒体机构签署的雇佣合同

开展信息或新闻传播工作,以满足商业娱乐或广告用途之外的目的。

静物摄影师可持B-1签证赴美拍摄照片,前提条件是其不接受来自美国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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